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個別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一心想著“錢生錢”,挪用公款進行盈利活動,把黨紀國法拋到腦后,為了規避監督,變著法翻新花樣,為公款斂財披上“隱身衣”。在此,紀委提醒廣大黨員干部,莫把權力當作斂財工具,莫將挪用公款視為生財之道。
嚴禁公款私存,利用“時間差”鉆空子牟利
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遼寧省燈塔市西馬峰鎮原衛生助理員武振,利用其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參合農民繳費代收代繳職務上的便利,將該鎮所轄村經管員收取的保險費的大部分存入自己的銀行卡中,并利用保險費一進一出的“時間差”,三年時間挪用公款979萬元購買郵政儲蓄銀行發行的“財富日日升”理財產品。遼陽市委巡察組巡察西馬峰鎮后,武振主動上繳了購買理財產品所產生的分紅和存折的活期利息。2020年11月,武振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嚴禁利用公款進行盈利活動,“借雞生蛋”迂回斂財
天津市紀委監委駐市住建委紀檢監察組在對市住建委下屬某公司總經理鄒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時,發現鄒某所在公司租用了某社會人員名下的一臺設備,該設備市場價格僅50萬元,但幾年間的租賃費高達近百萬元。沿著這個線索順藤摸瓜,最終查明,該設備實際購買人為鄒某本人,資金來源系單位公款,鄒某通過“掛名”在該社會人員名下的方式,從本單位獲取租金收益。鄒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嚴禁私設“小金庫”,將公款變為“私房錢”
2015年4月至2018年8月,西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便民服務中心收取辦證照相和復印費共計220.55萬元,私設“小金庫”,其中44.56萬元用于發放補貼、購買耗材、接待等支出,162萬元被時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處長汪玉芳據為己有,剩余現金3萬元,另有10.99萬元去向無法核實。2018年10月,汪玉芳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規發放補貼予以收繳,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近年來,隨著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個別黨員干部自以為聰明,使出了各種讓人眼花繚亂斂財花招。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無數事實告訴我們,挖空心思的斂財伎倆,為了逃避打擊所作出的精心準備,只不過是一廂情愿的自欺欺人行為。黨員干部要始終牢記,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本文轉自淄川區紀委監委,如有侵權,請立即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及時處理)